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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分公司与武汉东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分公司,武汉东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商初字第58号原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分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温馨2期商业楼。负责人:赵万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榨大道。法定代表人:方群英,公司经理。被告:朱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东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展桂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