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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谭烈坤、司徒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谭烈坤,司徒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西郊路25号。负责人:邹锦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烈坤,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徒洁,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法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向被执行人谭烈坤、司徒洁发出执行通知书,故令其二被执行人履行确定的偿还借款178632.91元、利息11819.11元、滞纳金3051.68元,并承担诉讼费4170元及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865元,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烈坤、司徒洁银行存款20053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关炳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