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鄂汉阳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方红林与梅记良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红林,梅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汉阳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方红林。被执行人:梅记良。原告方红林与被告梅记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8)阳江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红林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阳江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梅记良向原告方红林给付劳务费人民币27,638.6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46元由梅记良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红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受理的(2009)鄂汉阳执字第003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