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法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佘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在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佘某与被执行人辛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约定辛某于2013年12月9日一次性支付给佘某之子的抚养费人民币10800元,佘某自愿放弃剩余的辛某抚养费,不再要求辛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佘某如数收到上述款项。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