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王学明刘枫王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王学明;刘枫;王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元常,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明,住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div>被告刘枫,住址,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div>被告王战强,住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d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王学明、刘枫、王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71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4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