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成都繁和内衣有限公司与匡德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繁和内衣有限公司,匡德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成都繁和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和内衣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繁和内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委托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匡德伟。委托代理人邹琼,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繁和内衣公司与被告匡德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世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繁和内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许怀国,被告匡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邹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繁和内衣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勿需向被告支付相关的劳动待遇;仲裁机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为此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所谓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余额1323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6元、2013年3月“不足工资”1176元,也不为被告补缴2012年9月-2013年3月期间的“社保”。原告举出了如下证据:1、苏其林关于《衣馨购销合同书》的《说明》(2013年5月28日);2、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94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被告匡德伟辩称,仲裁机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结果。被告举出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工资发放单》4份(2012年9月-12月);2、被告的《工资银行记录单》(2012年10月15日-2013年4月15日);3、被告代表原告与苏其林签订的《衣馨购销合同书》(2012年12月28日);4、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国庆通话的《录音资料》;5、被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联系《名片》;6、原告单位的《员工排班表》及《通讯录》;7、被告办理银行《信用卡》的联系单位、地址(均为原告单位、地址)。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匡德伟通过应聘方式入职,2013年3月23日离职。另查明,(1)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原告单位与客户苏其林签订的《衣馨购销合同书》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3)原告单位的《员工排班表》及《通讯录》有被告的名字;(4)被告对《仲裁裁决书》认定其工资标准为2646元/月无异议(未起诉)。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被告代表原告与苏其林签订的《衣馨购销合同书》;原告单位的《员工排班表》及《通讯录》。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943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问题即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从原告单位与客户苏其林签订的《衣馨购销合同书》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和原告单位的《员工排班表》及《通讯录》有被告的名字分析,法庭基本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再结合虽然不能显示工资发放人信息的《工资发放单》、《工资银行记录单》,法庭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二)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由于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依法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具体余额计算为2646元/月×5月=13230元。(三)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被告所举证据(《录音资料》)无论是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来分析,均不能被法庭所采信,因此其离职原因应当视为其自动量离职,原告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关于“社保”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范畴,因此本案不予处理。(五)关于2013年3月“不足工资”1176元的问题,由于原告未就已经支付提出反证,因此法庭采信被告的主张。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成都繁和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告匡德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余额13230元,并支付2013年3月“不足工资”1176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繁和内衣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