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强社平与仲国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社平,仲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强社平被执行人仲国富申请执行人强社平与被执行人仲国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仲国富给付申请执行人强社平工程款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仲国富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强社平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仲国富已全部履行,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仲国富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