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刘培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1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