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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张巧杰、徐州广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张巧杰,徐州广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责人吴书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忠臣,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慧,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巧杰,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广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陈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锦,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葵,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葵,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被告张巧杰、徐州广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撤回对张巧杰、徐州广耀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浩代理审判员  赵艳鹏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原誉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