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0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吴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负责人王海洪,行长。被执行人吴淑梅,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93号安盛花园3幢0503号,现住址不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移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大西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淑梅购买的、登记在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93号安盛花园3幢0503号[房屋的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019**号]房屋,拍卖所得款为246000元,并从中转24241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余款359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