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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保华、李彩霞与李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华,李彩霞,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华。申请执行人李彩霞。被执行人李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华、李彩霞与被执行人李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王保华的住院治疗花费4919.4元,误工费399元,护理费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补助费7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以上合计13267.4元;原告李彩霞的住院治疗花费5913元,误工费570元,护理费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补助费100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以上合计14753元;二原告的赔偿总额为28020.4元,由被告李小平赔偿12000元,剩余16020.4元由二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小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华、李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小平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