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丁骏、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丁骏,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7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曾少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詹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云召,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骏,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章卡鹏。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丁骏、安徽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骏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玉龙执行员 杨运新执行员 陈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