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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爱凤与被执行人张涛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爱凤,张涛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穆爱凤,女,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涛绪,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吉光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13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