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鲁立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鲁立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4535号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交通队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立华,1976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鲁立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诉称,我与被告存在供暖关系。被告的供热面积为77.27平方米,根据北京市政府公布的供热单价为16.5元。被告拖欠2008至2009年度供暖费1274.96元,经我方多次发布公告以及上门催收,被告至今不予交纳,形成供暖纠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供暖费1274.96元及滞纳金6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经查发现与房屋产权信息不符。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具体被告及被告身份信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永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