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志健与陈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健,陈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人:方志健,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长清,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关于方志健申请执行陈长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开法交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长清应赔偿4862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长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方志健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陈长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能举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