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与徐绍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法定代表人张明华,镇长。委托代理人付海江,男,1974年7月4日出生,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席振合,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少红,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陈天树,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振林。原告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北口政府)与被告徐少红,第三人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阳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北口政府诉称:1995年12月,宾阳公司与北京东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宾阳建筑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等共四家企业成立北京宾阳建筑集团(以下简称宾阳集团)。1997年,被告个体施工队挂靠原告所属的三公司,承建宾阳集团承包的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区8号楼和北京市密云县小南门17��楼(现为密云县花园小区44号楼)等建筑工程。因被告拖欠租赁建筑设备租金、建筑材料费及劳动报酬等,债权人将挂靠人(被告徐少红)、三公司、宾阳集团诉至法院。经判决,三公司、宾阳集团均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亦因被告为避债引发群体上访,第三人将被告承建的既将竣工的商品住宅楼收回自建并自行出售,并将被告拖欠债务剥离后代为清偿,即自2000年3月至2008年12月,第三人偿还执行案款2945115.13元。第三人于2010年9月7日将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给付第三人2897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告认为,挂靠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实际履行。而被告挂靠期间的经营成果被第三人接收并擅自予以处分,竟将债务剥离后向被告挂靠单位的上级追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偿债务2389053.32元及(2010)密民初字第6056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诉讼费29976元,以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挂靠原告所属的三公司从事建筑施工行为,本案审理中被告亦明确表示自己确实是挂靠三公司从事建筑施工行为。原告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挂靠关系,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玲代理审判员 吴亚平人民陪审员 何桂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