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德富诉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德富;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唐德富。被告范斌。原告唐德富诉被告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范斌于2013年4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承诺在2013年4月底前偿还5万元,2013年5月底前偿还8万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做工程,2013年4月5日范斌给原告唐德富写了一份借条,内容为:“本人累计欠到唐德富人民币13万元整,承诺于2013年4月底前付5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3年5月底前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愿用原西充锦缎厂2幢2单元4楼2号本人住房作抵偿”,并签了自己的名字。还款期满被告分钱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8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裁决。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被告并给原告书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期届满,被告分钱未还,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德富借款130000元,并从2013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范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良煊代理审判员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