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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当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朱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被执行人朱当利,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当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当利在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证劵公司无存款及股票;在车辆管理所也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朱当利因金融诈骗犯罪被捕,现在押。其名下房产已被专案组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朱当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莹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