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东与蔡琼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蔡琼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中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刘东,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崇俊,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琼英,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东诉被告蔡琼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蔡琼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