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肥东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完爱国与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爱国,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784-1号被执行人: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南路名都花园14栋507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完爱国,男,42岁,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完爱国的银行存款364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