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红,吴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晓红,吴勇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55号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3657576-3。法定代表人梁锦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涓,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红,女,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勇为,男,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红、被告吴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重庆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