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64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秦倩,(全权代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莫春息,临桂县会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蒙威全审 判 员 靳军和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伍江林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