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郭某甲,男,生于2013年9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郭俊熙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