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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郭某甲,男,生于2013年9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郭俊熙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