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郑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梅,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1号申请执行人郑东梅,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艳青,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飞,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9.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吕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28万元、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