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商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徐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虞商初字第0234号原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锋。委托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波,又名徐明波,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被告与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购买392000元的电脑针织横机。被告共向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万元,余款62000元久催未付。2012年10月18日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62000元应收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均遭被告无理拒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敏波未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敏波与案外人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徐敏波向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全自动电脑针织横机。2012年6月16日,被告徐敏波向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结欠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2013年1月30日给付50000元。2012年10月18日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的62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敏波结欠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有被告签名的确认书为凭,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江苏雪亮电器机械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62000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告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实,符合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债权已经合法转让,原告已依法享有债权请求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债权转让款6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敏波给付原告常熟市富尔威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徐敏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季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