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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史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