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胡某某,女1932年6月24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姜志顺,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姜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