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商初字第418号原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恩、孙辉力,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三0八国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宏伟,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