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商初字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林亚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林亚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商初字8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责人马雪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职员。被告林亚佩,女,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无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被告林亚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林亚佩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亚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诉称,2009年7月7日,借款人林亚佩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0000元,期限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有权行使担保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林亚佩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60465.18元及本息、费用偿付前滋生的利息、费用等;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亚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实际发放了贷款。3、房地产抵押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将房产抵押给了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亚佩为购买房屋,于2009年7月7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2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年利率是4.2768%,双方约定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双方的借款,有权行使担保权。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被告双方在徐州市产权处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被告用其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将贷款交付被告,自2012年2月起被告拖欠原告贷款,至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44898.91元,利息15566.27元(计算至2013年6月14日),合计260465.1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返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及时还款,因被告逾期还款超过90天,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抵押,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综上,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亚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借款本金244898.91元,(截止2013年6月14日所欠利息余额为15566.27元,此后自2013年6月15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相应的复息)。二、如被告林亚佩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29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6390元,由被告林亚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浩代理审判员 赵艳鹏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