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小晟与刘会珍、左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晟,刘会珍,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晟被执行人刘会珍被执行人左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晟与被执行人刘会珍、左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会珍、左超归还原告张小晟现金人民币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小晟负担1300元,被告刘会珍、左超负担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冻结了左超的工资账户。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小晟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小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