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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袁大文诉王珊珊、钟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文,王珊珊,钟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袁大文,男,住河北省恩施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珊珊,女,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钟祥军,男,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袁大文与被告钟祥军、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祥军、王珊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2日,被告钟祥军与王珊珊以工厂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走16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对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三分二从2012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原告提供被告所立借条作为证据。被告没有答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及所诉被告借款160000元未还之事实,本院确认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原告主张起其还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三分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由于其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本院对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祥军、王珊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大文偿还借款16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该款从2012年11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袁大文二、驳回原告袁大文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7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偿付借款本息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勤-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