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谢辉利于曹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利,曹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99号原告谢辉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曹加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辉利诉被告曹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辉利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辉利撤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辉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