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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谢辉利于曹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辉利,曹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99号原告谢辉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曹加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辉利诉被告曹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辉利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辉利撤诉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辉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