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雍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旌行初字第1号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婷婷,女,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宏,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雷小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大金,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雍称明,男,汉族。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人社伤决字(2013)第2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撤销德人社伤决字(2013)第2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构想建筑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审 判 员 :陈丽蓉审 判 员 : 尹 成人民陪审员 : 苏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代正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