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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月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长春,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桂留芬,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蒋德飞,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