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与许志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许志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负责人武玉军,职务主任。被告许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与被告许志海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城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吕 伟审 判 员 苏 婧人民陪审员 李美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