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照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李秀花诉莱阳市大夼镇牟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花,莱阳市大夼镇牟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照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李秀花,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莱阳市大夼镇牟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李秀花与被告莱阳市大夼镇牟格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已辞职,现被告无法定代表人,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花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鹏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