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林华康与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康,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334号原告林华康。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平,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华康诉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由原告林华康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