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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学孟与李树奎、吕绍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孟,李树奎,吕绍芳,李显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李学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奎,农民。被告:吕绍芳,农民。被告:李显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孟诉被告李树奎、被告吕绍芳、被告李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孟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盖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