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学孟与李树奎、吕绍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孟,李树奎,吕绍芳,李显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城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李学孟,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奎,农民。被告:吕绍芳,农民。被告:李显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孟诉被告李树奎、被告吕绍芳、被告李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孟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盖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