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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1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南溪村南安街185号店铺经营成��用品,销售假药牟利。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上述店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唐贵锋销售壮阳药“中华牛鞭”、“炮神威哥王”、“SUPERVIAGRA”各一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3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的上述店铺查扣了19种药品,其中“中华牛鞭”(蓝色外包装,产地为香港)18盒108片、“牛宝胶囊”8瓶、“黄金伟哥”4盒32粒、“力加力”8盒、“炮神威哥王”16盒64粒、“壮阳王”6盒60粒、“金伟哥”44盒88粒、“美国硬八天”4盒40粒、“VIAGRAEternal(伟哥永恒)”8盒64粒、“速勃一尺杆”2盒20粒、“亮点(三合一)”1瓶10粒、“虎虎神威”2盒、“埃及金丹”5盒180丸、“V虎”1盒2粒、“Vigour800”12盒、“SUPERVIAGRA”25盒25粒、“Cialis”3瓶24粒、“中华牛鞭”(金色外包装,产地为西藏)25盒150粒、“Vigour300”3瓶。经鉴定,上述前17种药品��为未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后2种药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中无明确的预防、治疗疾病的语言描述,无法确定是否为药品。被告人张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触犯的刑律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唐某、鲍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送货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账本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药物鉴定清单及药品鉴定结论、账本原件二本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中华牛鞭”(蓝色外包装,产地为香港)18盒108片、“牛宝胶囊”8瓶、“黄金伟哥”4盒32粒、“力加力”8盒、“炮神威哥王”16盒64粒、“壮阳王”6盒60粒、“金伟哥”44盒88粒、“美国硬八天”4盒40粒、“VIAGRAEternal(伟哥永恒)”8盒64粒、“速勃一尺杆”2盒20粒、“亮点(三合一)”1瓶10粒、“虎虎神威”2盒、“埃及金丹”5盒180丸、“V虎”1盒2粒、“Vigour800”12盒、“SUPERVIAGRA”25盒25粒、“Cialis”3瓶24粒,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中华牛鞭”(金色外包装,产地为西藏)25盒150粒、“Vigour300”3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明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