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陈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明,陈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3200号原告:李晓明,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魁,男,约30岁,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晓明诉被告陈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