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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9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罗伟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伟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小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罗伟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千叶花园物业公司)诉被告罗伟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千叶花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朗辉、委托代理人赵小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伟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伟添购买了三水区千叶花园桂花苑4座301号房屋,于2010年6月26日办理了收楼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千叶花园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同意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物业管理费为100.38元/月,被告于收楼当天就按该标准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之后,被告按该标准交纳了至2013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但从2013年2月起至2013年11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10个月共计1003.8元,分摊费128.24元,逾期履行违约金163.22元(暂计至2013年11月),合共1295.26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1003.8元、分摊费用128.24元及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履行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1月为163.22元),合计1295.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千叶花园房屋装修管理协议,证明被告是千叶花园桂花苑4座301号业主。3、缴费发票(电脑打印),证明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100.38元/月。物业管理费缴至2013年1月,水电公摊费缴至2012年12月5日。4、桂花苑4座301号物业管理费明细表,证明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桂花苑4座301号业主分摊费用明细表,证明被告应缴纳的分摊费用。6、桂花苑4座301号业主迟交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表,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的违约金。7、《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服务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8、水电费发票,证明千叶花园桂花苑及小区公共水电公摊费依据。被告罗伟添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5、7、8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罗伟添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为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据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罗伟添是千叶花园桂花苑4座301号房屋业主。被告按100.38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至2013年1月,水电公摊费缴纳至2012年12月5日。自2013年2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003.8元,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的水电公摊费128.24元至今未缴纳。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提交起诉材料至本院。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千叶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原告千叶花园物业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签订《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发商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为千叶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双方于2008年1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按《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千叶花园小区成立以来就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前,由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本案中,原告依据《千叶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向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缴费认可,被告罗伟添也以100.38元/月的标准缴交了物业管理费至2013年1月,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物业服务关系。被告从2013年2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应的水电公摊费,存在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缴纳从2013年2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003.8元、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止的水电公摊费128.24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以欠款额为基数从被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本院认为相应违约金应以欠费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为宜,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伟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伟添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物业管理费1003.8元、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0月5日水电公摊费128.24元及相应违约金(以欠费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罗伟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