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12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韩卫星,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某诉称:我与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婚后不到一月刘某就外出,至今无音信,夫妻无感情而言。为此,马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本院认为:按原告马某所确认的被告刘某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显中代理审判员 尹 鹏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