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陆静与罗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00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6007号原告陆静。被告罗明。被告倪静。原告陆静与被告罗明、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明、倪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4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今未还,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要求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时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罗明、倪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4月26日,两被告以做生意缺少部分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交付了该笔借款,两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称现金已收到,并承诺于同年5月25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嗣后,因两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如数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两被告身份证及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明确,两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拖欠不还,应依法承担返还原告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明、倪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静借款人民币60万元;二、被告罗明、倪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静借款60万元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罗明、倪静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顾建红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判长徐芬审判员顾建红人民陪审员刘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