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钟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钟家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家松,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钟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