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蔡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何某某,男,1994年7月2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告蔡某某,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蔡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继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崇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