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商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明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张明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商初字第0538号原告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黄巷上181号-14。法定代表人于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刚。原告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公司)与被告张明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三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三角公司诉称:2013年4月10日,其与张明刚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约定张明刚将苏B3BX**号货车挂靠在其处经营,其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现张明刚未按期参加车辆年检,保险到期也未办理续保手续,已构成违约,造成其经营风险的增加,双方已无履约基础。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2、判决将苏B3BX**号货车过户至张明刚名下,过户费用由张明刚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明刚负担。被告张明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原告长三角公司与被告张明刚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张明刚将号牌为苏B3BX**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挂靠在长三角公司运营,张明刚自营运之日起交纳车辆管理费800元/年,每年一次付清;挂靠的车辆必须参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驾驶员意外险等保险,手续由长三角公司办理;车辆必须按时年检、二维,费用由张明刚承担,各类费用当月不按时结清的,长三角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以上条款如有违约,双方有权解除挂靠合同等内容。2013年11月13日,该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到期,张明刚未交纳保险费用进行续保,张明刚亦未按约参加车辆年检。以上事实,有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长三角公司与张明刚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张明刚在挂靠经营期间,未参加车辆年检,保险到期后未进行续保,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可能造成长三角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长三角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张明刚系败诉方,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明刚于2013年4月10日订立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二、张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苏B3BX**号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本人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明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长三角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盈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