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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9006号原告常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辉、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辉、张琴丽,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其因2003年重病住院与当时作为护工的被告相识,之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结婚,原告因年岁已高,身体不好,怀着需有人照顾之心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次以娘家人需要借钱或投资为由侵害原告的财产,对原告逐渐发展到不管不问,经常斥责,使原告始终生活在不安和抑郁之中。2013年10月起,被告搬离家中。由于现夫妻已无感情及信任,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朱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原告的儿子生育后,被告一起帮助照管小孩,原告患病,被告也予以服侍、照料,被告的子女还经常为原告买东西,照顾原告。2013年9月23日,因原告儿子要换房,双方产生一定矛盾。现原告本身也患病需手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7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初,被告对原告予以了一定的照顾和关心,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6月,被告因“双侧甲状腺占位”住院手术。同年10月21日起,被告搬离原告住处。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了一定的了解,基础尚好。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婚后无大的矛盾。现原告诉请离婚,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达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互相关心,互相谅解,彼此珍惜,增加信任,相信夫妻感情能得以维继。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