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恢字第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王徐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徐森,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李美瑛,郭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886号之一(2013)东中法执恢字第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徐森,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被执行人:李美瑛,女,汉族,1970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郭勋,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徐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安集团有限公司、李美瑛、郭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本案为系列案,涉及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徐森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17929元,部分债权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