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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商春岭与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春岭,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商春岭,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庆,男,44岁,农民。被告郭金喜,男,43岁,农民。被告郭新华,男,35岁,农民。被告施和平,男,50岁,农民。被告施喜平,男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春岭与被告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春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春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商春岭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军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