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商春岭与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春岭,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商春岭,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国庆,男,44岁,农民。被告郭金喜,男,43岁,农民。被告郭新华,男,35岁,农民。被告施和平,男,50岁,农民。被告施喜平,男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春岭与被告杨国庆、郭金喜、郭新华、施和平、施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春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春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商春岭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军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