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希望与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望,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望。被执行人冯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望与被执行人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建军归还原告张希望在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贷款利息142378.64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冯建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建军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冯建军执行费2235.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